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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看点!重磅!鼓励新能源场站高比例参与电力市场!《2023年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和零售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印发

2022-11-17 18:46:06来源: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

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11月16日,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电力中长期和零售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11月16日,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电力中长期和零售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中长期交易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连续撮合等方式组织,鼓励高比例签订年度中长期合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参与电力市场。鼓励新能源场站高比例参与电力市场,鼓励地方燃煤电厂以自主申报的方式参与电力市场。


(资料图)

《通知》中明确,签订市场交易合同的新能源场站在电网调峰困难时段优先消纳。参与中长期交易的集中式新能源场站(不含扶贫光伏)全电量参与现货市场;未参与中长期交易的集中式新能源场站(不含扶贫光伏),10%的预计当期电量参与现货市场。集中式新能源场站自某月起全电量参与现货市场后,年内不得更改参与方式。

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三余”发电、生物质发电、小水电、核电、分布式新能源和部分省外来电等电量,按价格由低到高优先匹配居民、农业等保障性电量。

《通知》中还提到,在新能源发电高峰期、发电能力充裕的时段,容量补偿电价按照基准价(99.1元/兆瓦时,下同)乘以谷系数K1(K1取值0-50%)收取;在发电能力紧张的时段,容量补偿电价按照基准价乘以峰系数K2(K2取值150%-200%)收取;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会同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长要求,按系统需要,合理确定不同季节分时峰谷时段,及时在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电力中长期和零售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鲁发改经体〔2022〕95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集团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129号)精神,做好2023年省内和跨省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含优先发电)以及零售交易合同签订的组织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相关工作的时间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按照国家现行文件要求,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含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2023年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高于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的80%;燃煤发电企业2023年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发电量的80%。发用电双方要在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

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中长期交易电量包含政府授权中长期合同电量、跨省区交易电量和省内中长期交易电量。为确保中长期签约比例执行到位,2023年中长期偏差收益回收系数暂按1.5执行,后期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中长期交易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连续撮合等方式组织,鼓励高比例签订年度中长期合约。年度双边合约价格经购售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按月调整。年度交易、月度交易、月内交易分解到日的交易电量,按分时曲线累加后,形成相应市场主体的中长期合约,作为结算依据。政府授权中长期合同价格,按照上月发电侧(含未自主签订中长期合约的机组)省内中长期交易(不含连续撮合交易)加权平均价执行。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参与电力市场。鼓励新能源场站高比例参与电力市场,鼓励地方燃煤电厂以自主申报的方式参与电力市场。未自主参与交易的地方燃煤电厂,每月18日前,在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次月每日上网电量(未申报的视为申报值为0),集中打包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作为价格接收者参与市场出清,日前市场沿用中长期交易曲线,实际上网电量按实时价格进行偏差结算。

签订市场交易合同的新能源场站在电网调峰困难时段优先消纳。参与中长期交易的集中式新能源场站(不含扶贫光伏)全电量参与现货市场;未参与中长期交易的集中式新能源场站(不含扶贫光伏),10%的预计当期电量参与现货市场。集中式新能源场站自某月起全电量参与现货市场后,年内不得更改参与方式。

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三余”发电、生物质发电、小水电、核电、分布式新能源和部分省外来电等电量,按价格由低到高优先匹配居民、农业等保障性电量。结合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要求,将匹配保障性电量之余的优先发电量打包作为政府授权中长期合同,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认购、分摊,认购和分摊方式按照交易公告执行。初期,认购和分摊电量暂按全天24小时等比例分解,价格按照上月发电侧(含未自主签订中长期合约的机组)省内中长期交易(不含连续撮合、分时段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执行。下一步,适时调整政府授权合约认购和分摊电量的曲线和价格。

国家后续出台文件与以上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后续文件要求为准。

二、关于电力零售合同签订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12月5日前,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完成2023年度零售合同的签订。全年完善零售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推动零售市场形成分时价格,充分体现电力市场供需关系。售电公司应结合现货市场价格信号,制定多样性的分时零售套餐。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其余电力用户均需签订包含分时价格的零售套餐。

零售套餐分为分时价格类、市场费率类、混合类,二季度增加绿色电力零售套餐类型,可以月度、多月或年度为周期签订。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按月更换零售合同(套餐)。售电公司应统筹考虑零售用户的用电特性制定差异化零售套餐,约定用电曲线及相应的偏差处理机制,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各参与山东电力市场的售电公司应至少发布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场内零售套餐。

参加2023年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须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生效、具备交易资格,并按要求在交易平台披露年度信息,未披露年度信息前不得参与我省电力市场交易。履约保函(保险)收取标准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执行,同时设置缴纳额度下限,缴纳额度最低为200万元。

电力用户签订入市协议后方可签订年度零售合同,其中新入市用户必须办理电子签章。零售合同完成电子签章后生效,未办理电子签章的在履行交易机构要求的签章手续后方能生效。批发用户年内转为零售用户时,持有的后续月份中长期交易合约随批发用户代理关系变化转移至其代理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年内转为批发用户时,售电公司应自行调整持有的中长期交易合约。新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立户后,即可在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申请注册成为市场主体,与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或提交《电力批发用户参与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承诺书》,作为批发用户参与交易。

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的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作为批发用户参与市场,也未与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推动虚拟电厂等可调节负荷资源参与电力市场。

根据山东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现货电能量市场分时电价信号,在全体工商业用户中试行基于峰荷责任法的容量补偿电价收取方式,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错峰用电。在新能源发电高峰期、发电能力充裕的时段,容量补偿电价按照基准价(99.1元/兆瓦时,下同)乘以谷系数K1(K1取值0-50%)收取;在发电能力紧张的时段,容量补偿电价按照基准价乘以峰系数K2(K2取值150%-200%)收取;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会同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长要求,按系统需要,合理确定不同季节分时峰谷时段,及时在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保持容量补偿费用总体水平稳定,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月清算,容量补偿超差费用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相关信息在山东电力交易平台按月发布。

参考现货电能量市场分时电价信号,结合容量补偿电价收取方式,试行零售套餐分时价格约束机制,具体方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会同山东电力交易中心确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三、关于省间市场和省内现货市场的有效衔接

2023年,银东直流跨省区直接交易不再设置市场用户准入门槛,各售电公司、批发用户均可参与银东直流双边协商、集中竞价交易。其他跨省区交易按国家关于省间交易有关政策组织,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按照“高峰高价、平段平价、低谷低价”原则,多频次、灵活参与跨省区中长期交易;结合电力供需平衡形势,以保障电力安全可靠运行为原则,积极有序参与跨省区现货交易。

四、其他要求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要深入做好电力中长期交易和零售交易合同的签订工作,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充分考虑市场建设进度及市场主体承受能力,做好组织协调,组织好中长期交易和零售交易合同的签订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以及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进行重点调度和督导。

在国家和省相关新政策出台前,以下文件继续延用。包括:《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1〕1038号)、《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取消部分电力用户参与2022年银东直流交易资格的通知》、《关于做好2022年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监能市场函〔2022〕8号)、《关于2022年二季度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监能市场函〔2022〕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下半年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监能市场〔2022〕34号)。

未尽事宜,另行下文安排。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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